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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柯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2號
編
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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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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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號






001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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