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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許世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28457-9
1
1000

002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28458-0
1
1000

003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114-2
1
100

004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115-4
1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