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白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志肜有限公司
  郭家福
台企彰化分行
114年1月15日
7,650元
AM3468747

002
志肜有限公司
  郭家福
台企彰化分行
114年3月15日
35,000元
AM3468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