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姮蓁
陳孜函
陳孟妡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曉萍
被 告 祐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緯
被 告 陳畯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