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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      告  蕭淑芬  
            易惠娟  
            邱湘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前補正理由欄第二、三項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五項「被告應提繳短繳之勞工退休金予各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該聲明未明確金額,請明確此項之聲明之金額並提出計算式(並請自行計算後繳納本件裁判費)。又原告起訴狀有如上之欠缺,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其他應補正事項:
㈠、原告易惠娟部分:請提出勞動契約。
㈡、原告邱湘婷:請提出①勞動契約、②離職前6個月之薪資單、③醫療單據。
㈢、請簡要說明原告每日出勤情形,以利核對加班費之計算;並提出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月薪資之數額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