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尤俊翔
李旻哲
趙晟凱
黃為榤
柯旻承
林亞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列各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關於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尤俊翔、李旻哲、趙晟凱、黃為榤、柯旻承、林亞樂(下稱尤俊翔等6人)具狀聲請勞動調解,惟聲請調解內容有下列闕漏,請依下列說明補正,並重新繕寫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
㈠調解請求之聲明:
⑴為請求法院調解之事項,不宜混雜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據說明,請更正。
⑵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未敘明欲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即欲請求調解金額),致無法核算聲請費用。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各應表明其所欲請求之各項金額,且金額需具體明確,不得抽象泛述,並應述明其欲請求之各事項。
⑶另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雖稱相對人長期提供之薪資明細未臻明確,加班費亦未明確詳記,且無提供打卡紀錄,致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無法準確推算出金額云云,惟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既為本件請求,即應設法知曉並明確其欲請求之各項具體金額,不得以無法準確推算出金額、無從得知薪資如何計算等為由,而未載明其欲請求之各項金額。
㈡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爭議情形: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應依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說明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於何時受雇相對人、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受雇於相對人期間之每月薪資為若干金額、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於何時加班、加班時數為多少、相對人於何時或何期間未給付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加班費,相對人迄今尚未給付予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之加班費總金額為若干元,除前述加班費外,相對人對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有無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其他工資、應提撥而未提撥之勞工保險或勞工退休金,若有,該工資、勞工保險或勞工退休金之項目、金額及事實經過為何等事項。
㈢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請述明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係依據何法律規定為本件各項請求。
㈣應一併提出列有各項請求內容明細、計算方法及說明到職日、最後工作日、約定工資、擔任職務之相關證據資料、及提出薪資明細、薪資帳戶存摺影本(需至銀行補登至最新,資料需包含封面,內頁連續不中斷,僱主如有以現金交付薪資,應一併敘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資料。
三、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規定,命聲請人尤俊翔等6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