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宇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卿
被 告 胡伯建(H0 BA KIEN)
阮文識(NGUYEN VAN THUC)
劉文南(LUU VAN NAM)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