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何錦湖
被 上訴人 常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000元,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34,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