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53號
原 告 黃玉平
被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恢復僱傭關係、退休金、精神補償及專案獎金等語,並未表明請求之數額,於事實理由欄亦未表明每月工資數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各項目(即退休金、精神補償及專案獎金)之數額及計算方式,欠缺具體原因事實,致本院難為一貫性審查,且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25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