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20號
受裁定人
即相對人 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裕
上受裁定人與聲請人王慈峰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