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
債 權 人 鑫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壕
上列債權人鑫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淑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鑫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狀尾補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請提出與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以供本院形式審核(依代辦契約約定,於第三方撥付款項予債務人時,債務人始有給付義務,故請提出債務人與第三方之借款契約及第三方已交付款項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等)。
四、依代辦契約約定,債務人僅授權貴公司於5萬元額度內委託代辦,請釋明得請求以7萬元核付報酬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