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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廷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債權讓與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