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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債  權  人  陳憲民  


債  務  人  全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6,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04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4年12月15日
214,000元
114年12月26日
AH0000000
002
114年12月25日
212,000元
114年12月26日
AH0000000
003
115年1月29日
340,000元
115年1月29日
AR0000000
004
115年2月10日
340,000元
115年2月11日
AR0000000
005
115年3月15日
220,000元
115年3月16日
AH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