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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朱俊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24,1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05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577,124元
114年12月29日
2.66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2
452,962元
114年12月29日
2.66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003
422,842元
115年1月19日
2.66
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4
3,765,076元
114年12月19日
2.66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005
454,741元
114年12月29日
5.16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006
1,451,357元
114年12月19日
6.26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