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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淑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計算方式之年息0.000%是否有誤載;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若無誤載,請具狀表明不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