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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債 權 人 博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上列債權人博宸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宗原即威達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博宸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債務人吳宗原即威達工程行之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