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柯俊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性,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貴公司形式上就同一債權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司消債核字第4906號民事裁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
52條第4項規定得作為執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