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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639號債權憑證所載債權是否為同一債權?若然,請釋明就同一債權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