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36號公告所載,提出記載正確債務人「稱謂」並記載被繼承人蔡秉虔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繕本2件(債務人陳薇萍「地政士」即蔡秉虔之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