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上列債權人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朵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釋明債務已全部視為到期,並提出釋明文件(依約定書第8條第2款,須經通知或催告,逾期超過7日未付始得視為全部到期。另請釋明債務人已遲付全部價金5分之1,否則依民法第389條規定,不得請求全部價金)。
㈡釋明債務遲延後,得重複請求原約定利息及遲延利息之依據(合計利率已32%)。
㈢釋明延滯催收費係屬懲罰性違約金,並提出釋明文件(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34號判決及民法第205條規定所示,如未約定,即屬損害賠償額預定違約金,不得就原本再請求遲延利息及原約定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