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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凱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書面通知並送達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完整之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