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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大衞  




            羅孝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5,144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劉大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民國92年9月4日偕同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羅孝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1,200,000元整,並簽發消費性貸款契約書乙紙,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6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等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5,144元整暨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等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5,14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