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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附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須足以識別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