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徐巧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巧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林玟利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