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薈君即吳臺志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被繼承人吳浩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