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佳顥生醫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9,320元部分之依據及計算方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