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42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心燈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游東陽
上列債權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心燈啟智教養院因與債務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心燈啟智教養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