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楊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3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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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以本金新臺幣7,354元按年息百分之0.96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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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以本金新臺幣14,767元按年息百分之0.965計算。 |
| | | | | 以本金新臺幣22,239元按年息百分之0.965計算。 |
| | | | | 以本金新臺幣37,364元按年息百分之0.965計算。 |
| | | | | 以本金新臺幣37,364元按年息百分之1.930計算。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