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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雅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所載請求法務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請釋明債務已全部視為到期,並提出釋明文件(請釋明債務人已遲付全部價金5分之1,否則依民法第389條規定,不得請求全部價金);如無法釋明,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請併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