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巫士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巫士平為主債務人,巫胡少丞為一般保證人,故債權人於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中之請求「債務人巫士平、巫胡少丞為共同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882,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參照民法第745條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