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洪德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