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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周宏昌  

            柯美琪  

一、債務人周宏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1,9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周宏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柯美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905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971,948元
115年2月28日
5.83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