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雪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2)新臺幣(下同)501,820元計算利息、違約金之本金部分是否有誤載?若否,請具體指明得以該金額計算利息、違約金之契約條款(聲請狀附現金卡最高限額僅50萬元,未釋明得以501,820元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如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