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志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符合民法第389條,並提出釋明文件(依該條規定,須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能請支付全部價金。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