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40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尤嘉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就同一債權,債權人前已取得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請釋明有何重複聲請之權利保護必要,並提出釋明文件(如無法釋明,本院將裁定駁回聲請,上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請自行評估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