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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子芸  
債  務  人  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6,744,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504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203,673元
115年4月16日
3.298
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11,293元
002
131,583元
115年3月30日
2.723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26,676元
003
607,686元
115年4月16日
3.298
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418,198元
004
200,000,000元
115年3月30日
3.118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5
561,188元
115年3月30日
2.723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6
2,245,106元
115年3月30日
2.723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備註
1、債權人稱本件債權與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支付命令為同一債權。
2、債務人應給付之206,744,737元計算式為(本金206,305,403元+編號4借款之民國114年7、8月未清償利息439,334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