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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石晉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4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民國)

001
177,495元
115年4月4日
12.74
115年5月5日起至115年6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641元,按年息百分之1.274計算。

115年6月5日起至115年7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5,310元按年息百分之1.274計算。
115年7月5日起至115年8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8,007元,按年息百分之1.274計算。
115年8月5日起至115年11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77,495元,按年息百分之1.274計算。
115年11月5日起至116年2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77,495元,按年息百分之2.54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
(每月為一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