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莊寓如即莊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6,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 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7,495元整,及自民國95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新臺幣158,844元整,及其中計息本金150,000元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 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02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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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