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曾鈺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59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133元,及其中新臺幣38,739元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