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李欣縈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卓北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貴公司民國115年2月5日到院之民事陳報狀所載,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31元,計息本金總額為90,208元,其中計息本金45,104元之年息為百分之13.46、剩餘計息本金45,104元之年息為百分之15,似與聲請狀所載未合(計息本金90,208元之年息為百分之13.46、計息本金45,104元年息為百分之15),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暨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