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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2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黄子芸  
債  務  人  宜昇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佳琪  



債  務  人  趙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175,1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2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563,466元
114年11月15日
2.22
114年12月16日
002
2,253,860元
114年11月15日
2.22
114年12月16日
003
271,558元
114年11月28日
2.22
114年12月29日
004
1,086,229元
114年11月28日
2.22
114年12月29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