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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彭宜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9,9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彭宜群於民國113年8月14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46,84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彭宜群於民國112年6月16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83,15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6,842元
彭宜群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
002
新臺幣483,157元
彭宜群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6,842元
彭宜群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483,157元
彭宜群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