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84號
債 權 人 依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宸
上列債權人依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世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工程總價新臺幣16,005,534元之計算式並請載明與所提釋明資料之關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