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翎
上列聲請人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號碼AI0007345及AI0007346之發票人為何?究為「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簡裕翎」?抑為「慶崧冷凍有限公司 程彥蓁」?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