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王伯昌即王陳明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伯輝即王陳明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淑芬即王陳明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仁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仁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錦格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崇彬即陳錦格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錦格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錦格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喜美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忠和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丁輝即王瑞興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介五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秀英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宗琦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容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婷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智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雲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前列王伯昌即王陳明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等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王伯昌即王陳明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等二十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王伯昌即王陳明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等二十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臺端陳稱如附表所示原為1,037股,臺端就分割取得之其中922股聲請公示催告。請說明該股票1,037股為何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2台化」2,023股不符,其原因為何?
㈡釋明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即為臺端分割取得(即符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判決)之股票,並提出釋明文件。★【依臺端提出之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現況股票明細表所示,陳德深持有78N-X0114027-3等股票號碼9張共1,037股,而依照公開發行股票統一規格要點規定,各該股票開頭78N、80BN等代表股票不同發行年度,也就是說,不同發行年度之股票可能有不同股息等各異權利,其不同年度之各張股票並非等值。且上開分割遺產判決並無載明臺端有指定繼承特定某張股票之權利,惟臺端逕自剔除其中82N即82年度發行股票2張共115股即自稱係臺端股票而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認不符分割判決意旨,亦有侵害其他未聲請人權益。或其他未聲請人,於另案聲請公示催告,又在臺端選定範圍股票內又重複指定聲請公示催告,致最終爭執未解而無行行使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