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正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烟
上列聲請人正交企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正交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均非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取得上開支票之緣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如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
二、釋明支票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海軍保條指揮部後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