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張玲娟即張炳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張玲娟即張炳光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玲娟即張炳光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臺端已分割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而為證券權利人,並
提出釋明文件。【例如提出分割協議書,該協議書如僅就部分遺產為分割,必須載明聲請人已分割取如附表所示之特定股票號碼及股數,並由全體繼承人蓋用印鑑章後提出本院】【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股份分配同意書,雖記載建大工業14,161股由聲請人取得,惟與張炳光所遺建大工業股數不符,無法證明聲請人已取得如附表之特定股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