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崇維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霖
上列聲請人崇維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崇維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究為「KU3320418」?抑為「KU3220418」?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行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