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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尚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霖
上列聲請人尚鋑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尚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敘明票據遺失經過為何?即究竟是發票人已掛號寄出,但聲請人尚鋑有限公司尚未收到掛號郵件?或者是聲請人尚鋑有公司已收到掛號郵件,但郵件內找不到系爭支票?其實際情形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