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大盤大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容
上列聲請人大盤大百貨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大盤大百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清晰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名稱、受款人名稱、喪失過程均模糊不清)正本。
二、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支票遺失經過情形,是否於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